引言:
生活的大部分債務的產生來源于合同,包括當事人的合同訂立和
的履行,往往引起了糾紛發生的導火索。
合同中的法律問題很復雜,正文的內容看起來不像看法條,一定對你有幫助。
故事
2008年某月某日,王小六為了投資購買了北京的不動產。 據熟人介紹,發現有一處房產出售。 看完房子后,從戶型、面積、地域、價格各方面,王小六都很滿意。
王小六決定購買這個不動產后,從網上下載了合同模板,檢查了不動產證明書。 房主吳大烏本人出席并在合同上簽了字。 房主來簽字的時候,看起來和普通人不一樣。 出于禮貌,王小六什么也沒問,確認是房主簽的字,王小六覺得萬全。 支付購房款,收房,過房,坐在家里收房租。
那么平靜的四五年后,2013年的一天,租客突然打來電話,聲稱有人是房東,來把租客攆走,強行扔了租客的東西,住院了。
王小六是丈二和尚,這是什么情況?
到了自己家一看,來占有房子的不是別人,而是賣給自己家的房子的主人,那個不太正常的女孩吳大烏,被她媽媽帶著,強行占領了房子。
女孩媽媽說,女孩吳大烏是二級智障,那年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王小六生氣了,在合同上簽了字,付了錢,房子過了家。 現在說無效就無效了。 開玩笑吧。
雙方發生了激烈的沖突,多次報警,但沒有成功將這位智障的前房東一家趕出去。
2014年,向吳大烏(吳大烏的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李律師受理案件時,王小六憤憤不平,不滿,買了五六年的房子,現在成了被告。
案件處理的過程還有機會去敘利亞。 雖然本案最終法院駁回了吳大烏的訴訟請求。 但是,王小六也為此付出了巨大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律師解析:
本案引起爭議的主要原因是,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沒有對主體資格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