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志宏
2020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年首次提出“增強生育政策包容性”,強調發展一般性育兒服務體系,降低生育、養育和教育成本,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不到一年,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指出要進一步優化生育政策,實施允許一對夫婦生育三個孩子的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再次強調促進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相結合,促進生育、養育、養育
2017年,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的《全國生育狀況抽樣調查》顯示,20-39歲生一個孩子的女性不愿生兩個孩子的排名靠前的原因是“經濟負擔重”和“沒有人帶孩子”。 根據2019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的《全國人口與家庭動態監測調查》數據,0~3歲孩子的母親“最想得到的育兒支援或福利”前2位分別是“有便利的托兒所/保育服務”和“支付保育津貼”。 在生育成本持續上升、家庭經濟壓力加大的背景下,降低生育教育成本已成為優化生育政策、營造友好生育環境的重要內容。
一、家庭生育的高成本是影響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
眾所周知,在低生育率的背景下,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很難提高生育率。 一個重要原因是出生率的變化多是由外生因素引起的。 這些外生因素是多重的,既包括政治、文化因素也包括經濟因素,其關系也很復雜,只有針對生育和經濟關系,才有生育率變動的宏觀經濟分析,主要研究經濟增長、經濟周期、經濟發展、經濟長波和生育率的關系; 也有出生率變動的微觀經濟分析,主要從家庭人口經濟學的角度開展出生率研究。 例如兒童生產的成本-收益分析、邊際兒童理性選擇理論、兒童數量-質量替代理論等。 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從微觀成本-收益角度分析。 這里討論的成本往往是直接成本。
目前,生孩子的直接成本在幾千元到數萬元之間。 如果是高危育齡期的人,生育成本會大幅上升。 特別是對于“輔助生殖力不足”的人,采用輔助生殖技術往往更為昂貴。 以試管嬰兒為例,醫療費涵蓋夫妻雙方的身體檢查費、促排卵藥費、采蛋手術費、實驗室胚胎培養費、孕檢費及剩余胚胎冷凍費等。 我國常規試管嬰兒一個周期約需3-4萬元,如果需要反復多次治療,費用更高。
在養育成本方面,目前突出的問題是缺乏公共普惠性教育服務,但市場化保育成本遠遠高于其他年齡段的教育成本,約是學前教育的兩倍,是小學和中學的1.5倍。 人們對保育設施敬而遠之。 2016年中國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一項關于城市家庭保育服務需求的調查顯示,城市3歲以下嬰幼兒在各類托兒所接受正式護理的托兒所入住率僅為4.1%,遠遠低于歐盟一些發達國家25-50%的入住率。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越來越重視孩子的質量,為了不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教育支出成為家庭的一大負擔。 家庭教育成本中的校外費用體現在父母為孩子申請各種補習班和興趣班等,校內費用包括學區房購買、擇校費支付等。 根據中國教育跟蹤調查(CEPS )的數據,2014年全國課外輔導班家庭支出平均達到2268元/年。
對育齡人群來說,尤其是流動的育齡人口,房價高也是他們少產甚至不生育的重要因素。 基于2014年中國家庭跟蹤調查數據的分析顯示,房價上漲對生育決策有較大擠出效應,房價每上漲1000元,生育一個孩子的概率下降1.8-2.9%,生育兩個孩子的概率下降2.4-8.8% 在首次生育年齡,房價每上漲1000元,首次生育年齡就會上漲0.14-0.26年。
二、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的基本路徑
(一)減輕生育能力不足群體負擔,輔助生殖治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范疇。
如上所述,對一般正常育齡夫婦,采用輔助技術生育的夫婦經濟負擔較大。 政府應當將輔助生殖檢查、治療相關費用按比例納入醫療保險范疇,解決他們部分家庭的生育負擔。 也可以加快建立生育保險制度,將低收入不孕不育患者群體納入社會保障,有效保障個體生育權。
(二)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減輕流動人口住房負擔。
第七次人口普查顯示,我國家庭分離人口近5億,市區家庭分離人口1.17億,流動人口3.76億。 這些人口往往處于育齡期,但房價的高壓力會影響他們家庭的生育意愿。 在堅持不買房原則的基礎上,政府要流入人口集中的大城市,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供應,規范租賃市場發展,降低租賃住房稅費負擔,切實幫助流動人口緩解住房壓力。
(三)推動保育體系和幼兒園發展,規范校外輔導培訓機構。
政府和社會力量依托社區,為居民提供全日托、半日托、定時監護、臨時照護等多樣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滿足不同家庭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需求。 在此基礎上,將保育和學前教育納入義務教育,通過稅收補貼、育兒補貼、假期補貼等多種福利措施增加嬰幼兒保育服務供給。 同時,政府對校外各類指導培訓機構實行規范化管理,監督收費、教育質量。
(四)實現稅收制度和生育政策相結合,落實鼓勵生育的稅收政策。
國家可以通過稅收這一“有形之手”承擔部分養育成本。 建立以個人或家庭為納稅單位的選擇性模式,將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定額計算方式轉化為實際費用扣除方式,根據子女數量構建差別化的個人所得稅扣除額。 可以根據孩子的數量構建“階梯式”的房產稅免稅面積計算方式。 進一步降低家庭生活用品增值稅稅率,將育兒用品納入增值稅免稅范圍等。
(作者是中央財經大學社會心理學院副院長、教授)。
本期資深編輯邢潭